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法条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条为承包人提供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的救济途径,虽然未直接提及连带责任,但为承包人主张权利奠定了基础。
相关违约责任条款:如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也间接适用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在特定情况下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因此,发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