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3-05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重要。它明确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情形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可能会倾向于认定该情形为工伤。例如,如果一位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但用人单位认为这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位工人的受伤与工作无关,否则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