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原文概述及部分关键内容:
一. 立法背景与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 国家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 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开展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等。
三. 监察范围与管辖
- 监察范围涵盖中国共产党机关、政府机关、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等公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
-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或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四. 监察权限
- 监察机关具有调查取证权、谈话与讯问权、留置措施、财产查询与冻结权、搜查与查封扣押权等。
五. 监察程序与其他规定
-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程序的具体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等环节。
- 同时强调了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重要方面。
由于篇幅限制,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全文内容。如需具体条款或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