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具体分析如下:
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原则
虽然您的问题中未直接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具体原则,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循回避原则,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该成员应当回避。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回避的处理方式
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相关当事人(如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负责监督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若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实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可以责令改正,即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责任: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构成违法,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同时,若该行为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相关当事人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同时,也应关注招标文件中关于回避原则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