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以及工会经费的使用等相关事项。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委员会办公用房、职工文化、体育、教育、生活辅助用房以及设施、设备等,由所在单位提供、建设、维护,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单身公寓、职工宿舍等提供必要条件,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基层工会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和监督。
这一条款主要明确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会议及活动的时间安排、非专职委员的待遇、工会设施设备的提供以及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