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标函中联合体牵头方盖章而成员方未盖章,可以判定废标。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在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联合体各方均应视为投标单位,因此,如果联合体成员方未盖章,即视为投标文件未经该投标单位盖章,符合废标的情形。
二. 联合体投标的特殊性
-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各方需要共同承担投标责任和义务,因此,投标文件必须经联合体各方盖章和负责人签字,以确保投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 实际案例说明
- 例如,在某次招标活动中,A公司和B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然而,在投标函上,只有A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盖章,B公司作为成员方并未盖章。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否决了该联合体的投标,即判定为废标。
综上所述,如果投标函中联合体牵头方盖章而成员方未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定废标。我建议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务必确保联合体各方均已盖章和签字,以避免因疏忽而导致废标的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