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1条原文-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2-25 公司事务

新公司法第11条原文如下: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一.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 法律后果承受主体:当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来承受。这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自然由公司承担。

二. 公司内部限制的外部效力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尽管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能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但这些内部限制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了其内部职权范围,但相对人并不知道这一限制且为善意,那么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 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分担

  • 公司先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首先由公司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害自然应由公司来负责赔偿。
  •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完全免责。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公司遭受了损失或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这既是对公司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一种监督和约束。

我的观点:新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分担机制,有助于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