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提到的借款与医药费支付的问题,我的建议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收取对方转来的药钱。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问题的核心:你借了别人的钱尚未归还,随后你帮对方支付了医药费,而对方又将这笔医药费转给了你。这里涉及两个主要的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无因管理或委托支付关系(视具体情况而定)。
从借贷关系的角度看:
- 你借了别人的钱,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归还借款。这是基于借贷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 对方将医药费转给你,如果这并非是对借款的偿还,而是单独的一笔款项,那么从法律上讲,你并没有义务拒绝接收。
从无因管理或委托支付的角度看:
- 如果你帮对方支付医药费是基于对方的委托或者为了避免对方利益受损而主动为之(无因管理),那么你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这笔费用。
-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将医药费转给你,可以视为是对你垫付费用的偿还,你有权收取。
综合考虑:
- 如果对方转来的药钱是明确作为对你借款的偿还,且你同意这种偿还方式,那么你可以收取这笔款项,并相应减少你的借款债务。
- 如果对方转来的药钱并非是对借款的偿还,而是单独支付你垫付的医药费,那么你也应该收取,因为这是对你垫付费用的正当回报。
- 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或双方有特别约定,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收取。
总之,是否收取对方转来的药钱,取决于这笔款项的性质以及你们之间的约定。如果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