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同一动产设立抵押权与质权,又被留置受偿顺序”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结论: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受偿。
分析说明:
留置权的优先性:
- 根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并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依法享有的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这一优先性,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特殊地位。
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顺序:
- 当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如果抵押权经过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对抗效力,能够使得抵押权在后的质权人之前得到优先受偿。而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物在质权人的占有之下,因此质权优先。
综合判断:
- 在处理同一动产上多种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时,应首先判断是否存在留置权。如果存在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如果不存在留置权,则需要根据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时间、登记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其优先顺序。
举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后来甲公司又将该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公司因欠付丙公司货款,丙公司依法留置了该机器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那么丙公司作为留置权人将优先于乙公司和银行受偿。
综上所述,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具有最优先的受偿权。如果您的问题还有其他方面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