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受贿罪。具体来说:

一、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特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范畴涵盖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受贿罪的客观行为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直接主管、负责或承办的公共事务职权,或利用与职务相关的隶属、制约关系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
  2. 索取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无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
  3.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这里的“谋取利益”涵盖了从承诺到实现的整个过程。

三、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仍然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可能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受贿罪的处罚

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具体来说:

  •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会按照累计受贿数额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对受贿罪的规定是全面而严格的,旨在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请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