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刑事辩护

您询问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该法条主要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内容及相关的法律解释:

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解释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 任何自然人或单位,只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都可能构成此罪。
    • 特别地,如果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

    • 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构成此罪。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

    • 情节严重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具体情节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情节特别严重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4. 单位犯罪:

    • 单位犯此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建议

  • 公民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 企业和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 如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释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关于刑事法律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