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与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且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这意味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够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那么要约就不会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要约不发生效力。
撤回的时间要求: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总结: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即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才能确保要约不发生效力。在实际操作中,要约人应谨慎行使撤回权,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