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需要派驻厂员。这一要求主要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 派驻厂员的必要性
根据公告内容,持有人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符合法规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 派驻厂员的具体要求
人员资质:派驻人员应具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职责范围:派驻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协助受托生产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收集、整理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向委托生产企业汇报;以及参与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改进等。
管理要求:委托生产企业应设立驻派人员管理部门,负责驻派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驻派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
三. 特殊品种的派驻管理
对于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等特殊品种的委托生产,公告还强调了持有人应当持续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并要求持有人对受托企业进行派驻管理。这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药品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的严格要求和重视。
我的观点:药品委托生产派驻厂员是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派驻厂员制度,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