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有何规定-李龙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侵权纠纷

药品委托生产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相关公告及管理办法,以下是对药品委托生产规定的详细解答:

一、基本法规依据

药品委托生产主要遵循《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该办法的相关公告,如《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和《省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如公告2024第4号,具体以各省实际发布为准)等。

二、委托生产的基本条件

  1. 持有人资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人)可以委托生产制剂。
  2. 受托方资质:受托方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
  3. 协议签订: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药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三、委托生产的申请与审批

  1. 申请材料:持有人需要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委托协议、质量协议、受托方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等。
  2. 审批流程:
    • 委托双方在同一个省的,持有人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受托方生产药品的车间和生产线开展现场检查,作出决定。
    • 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的,受托方需通过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车间和生产线的现场检查,并配合持有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结论,作出决定。
  3. GMP符合性检查:委托生产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若未经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四、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1. 质量管理体系: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树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理念。
  2. 管理人员配备:持有人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关键人员资质需符合要求。
  3. 管理措施完善:持有人应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年度报告、药物警戒、药品追溯等制度,严格开展物料供应商评估、变更控制、上市放行、委托检验、共线生产等工作。
  4. 受托生产企业管理:持有人应正确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定期现场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特殊品种委托生产的管理

对于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等特殊品种,持有人需要提交额外的研究资料、GMP现场审核报告和检验能力评估报告等,并加强对主要原料及供应商、入驻指导和监督、抽样检验等工作的管理。

六、不良信用管理与责任赔偿

  1. 不良信用管理:若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持有人需如实报告,并提交相关审核和评估报告。
  2. 责任赔偿制度:持有人应建立健全责任赔偿制度,确保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责任赔偿能力。

七、原有委托生产批件的处理

原已经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委托双方任何一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的,或者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的,原委托生产应当终止,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需按照新规定重新办理。

综上所述,药品委托生产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持有人和受托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药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或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