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52条规定原文及解释-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原文如下: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如下:

一.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1. 责任承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被请求方都有义务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 免责事由: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倒塌、塌陷不是由于他们的建设质量缺陷造成的,那么他们就可以免责。这一规定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法律推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过错,但允许他们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 例如,某小区的一栋住宅楼因地基不稳而倒塌,导致多人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索赔。但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倒塌是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而非建设质量缺陷,则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 追偿权

  1. 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赔偿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如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对倒塌、塌陷事故负有责任,他们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1. 责任主体:如果倒塌、塌陷事故是由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这些人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这些责任主体索赔。

  2. 过错推定原则:同样,这里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法律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有过错,但允许他们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 例如,某商场的玻璃幕墙因年久失修而脱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可以向商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索赔。但如果商场方面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而脱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人故意破坏造成的,则他们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时也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第三人等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平正义,促进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