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9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具体来说:
一.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 这种情况下,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
三.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这种情况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前罪和后罪分别定罪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我建议您在具体应用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准确的量刑和并罚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