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69条规定的是什么-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69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具体来说:

一.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例如,某人先后犯了A罪和B罪,A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B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那么总和刑期是13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8年,最终执行的刑期应在8年以上13年以下酌情决定。
  2.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对不同刑种并罚时的具体限制。

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 这种情况下,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

三.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这种情况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前罪和后罪分别定罪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我建议您在具体应用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准确的量刑和并罚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