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行贿罪。具体内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也可以是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给予。但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且本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