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是什么-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滥用职权罪:

    • 定义与行为表现: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事项;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故意不履行应履行的职责;以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 处罚规定:一般情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徇私舞弊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玩忽职守罪:

    • 定义与行为表现: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
    • 处罚规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关键要点解析:

  • “重大损失”的界定:包括物质性损失(如人身伤亡、公私财物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如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条款对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更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那些特别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以维护国家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你对此法条或相关案件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