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的企业已不在,能否认定受贿罪-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即使收受干股的企业已不在,仍然可以认定受贿罪。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收受干股构成受贿罪的要件

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干股,无论是无资本依托的干股还是有资本依托的干股,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并因此获得了利益,就构成了受贿罪的要件。

二. 企业不存在对受贿罪认定的影响

  1. 犯罪事实的客观性: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基于犯罪客观事实,而不是基于企业是否存续。即使企业已经不存在,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企业的消亡而改变。
  2. 证据的重要性:在认定受贿罪时,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干股并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证据确凿,即使企业已经不存在,也仍然可以认定受贿罪。

三. 法律依据

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收受干股问题的规定,无论股份是否实际转让,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并因此获得了利益,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这一规定并没有因企业的存续状态而改变。

综上所述,即使收受干股的企业已不在,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然可以认定受贿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