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阶段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没有履行的 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经济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在执行阶段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通过协商达成的用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新合同。这份协议并非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或消灭,而是基于双方新的合意所形成。因此,如果债务人未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履行,该协议并不会自动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

接下来,我们来看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强制执行力。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如再审、撤销等),否则其法律效力不受后续协议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并可作为执行依据。

那么,当以物抵债协议未被履行时,债权人应该如何救济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债权人面临两种选择:

  1. 根据新协议主张继续履行或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债权人选择此途径,并且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条款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还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精神,虽然该规定针对的是执行和解协议,但类似原理可类推适用于以物抵债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当以物抵债协议未被履行时,法院一般支持债权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不意味着以物抵债协议完全无效。如果债权人选择此途径,仍可基于以物抵债协议另行起诉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同时,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被实际部分履行,可能需要在扣除相应履行部分后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具体处理方式需结合案件事实由法院裁定。

综上所述,当在执行阶段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没有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根据新协议主张继续履行或违约责任,或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具体选择哪种救济途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债权人的实际需求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