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补习班承担侵权责任。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责任归属分析
补习班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此案例中,补习班作为接送孩子的承运人,有责任确保孩子在接送过程中的安全。
孩子行为视为补习班行为:由于孩子是在下车关门时弄伤其他孩子,这一行为虽由孩子直接实施,但可视为补习班在运输过程中的一部分行为。补习班应当对孩子的这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可能性排除:虽然孩子的监护人可能对孩子的行为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责任,但在此案例中,孩子是在补习班接送车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此主要由补习班承担责任,而非孩子的监护人。
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款虽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类比推理,补习班作为教育机构的一种形式,对在其接送过程中的孩子也负有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如上所述),明确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三.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应当由补习班承担此次事故的侵权责任。补习班作为承运人,有责任确保孩子在接送过程中的安全,并对孩子在运输过程中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