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拉扯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
案例详情
- 案例名称:杨伟故意伤害案
- 案例来源: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云检刑诉〔2024〕965号
案例分析
案情概述:
- 2024年8月31日02时42分许,被告人杨伟在贵阳市云岩区印象城的名字为“0851”的酒吧内与被害人郝某某产生口头争执。
- 后被告人杨伟将桌子上一瓶酒瓶砸碎后,右手持破碎的啤酒瓶顶住郝某某脖颈位置,并用左手推搡被害人郝某某,致其推搡在地,并上前踩踏郝某某。
- 被害人郝某某被被告人杨伟推搡在地后踩踏,致右肩关节脱位,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律适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在本案例中,被告人杨伟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争执后,杨伟不仅用破碎的啤酒瓶顶住郝某某脖颈,还推搡并踩踏郝某某,导致其右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 杨伟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后果,因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处理结果:
- 被告人杨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杨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伟有期徒刑一年。
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推搡拉扯行为在造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且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时,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例中,杨伟的推搡和踩踏行为导致了郝某某的轻伤,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