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除原合作社负责人行为应当遵循合作社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辞除合作社负责人的一般程序
依据合作社章程: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包括合作社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
- 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可以表决通过罢免合作社负责人的决议。
表决程序:
-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进行表决。
- 罢免合作社负责人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若合作社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 辞除后的处理
成员资格终止:
- 被辞除的合作社负责人,其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 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可分配盈余。
责任承担:
- 若合作社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有侵占、挪用合作社资产或其他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行为,合作社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 若合作社负责人在被辞除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合作社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协助配合调查处理。
我的观点:辞除原合作社负责人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在辞除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以维护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