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内 保证人重新作出承诺法律性质的认定-栾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重新作出承诺,应认定为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重新作出承诺的法律性质

  1. 新的债务履行协议: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保证人重新作出承诺,如签署《还款承诺书》等,该行为直接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义务,且并未区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此时,应当认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共同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这一新的协议,在保证人原本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

  2. 与催款通知书的区别: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与重新作出承诺是不同的法律性质。催款通知书仅仅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保证人签字可能只是确认收到,并不构成新的承诺。而《还款承诺书》等则是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文件,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二.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虽然针对的是保证期间届满后的情况,但其强调了催款通知书与新的承诺之间的区别。由此可以推断,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重新作出承诺,更应被认定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虽然未直接涉及保证人重新作出承诺的情况,但其中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间接支持保证人重新作出承诺后,债权人有权在诉讼时效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观点。

三. 实际案例

  • 以(2016)最高法民申621号案为例,该案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签署了《还款承诺书》,最高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重新作出承诺,应明确认定为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这一观点既符合法律逻辑,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案例支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