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失业保险金后注册公司被要求退回,再次失业时一般不可以重新领取之前已领取并退回的失业保险金,但可以申请领取新的失业保险金。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与退回规定
领取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退回规定: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情况,如注册公司成为法人或股东等,可能需要退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这是基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原则,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非用于支持其创业或从事其他非失业状态的活动。
二. 再次失业时的领取资格
重新申请:若个人在退回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失业,且满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可以重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此时领取的是新的失业保险金,与之前已领取并退回的失业保险金无关。
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综上所述,领了失业保险金后注册公司被要求退回,再次失业时一般不可以重新领取之前已领取并退回的失业保险金。但若满足领取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新的失业保险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