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主要包括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妨害安全驾驶罪。以下是对这些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危险作业罪
- 这是一个新增的罪名,主要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对于上述行为,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修正案扩大了这一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这些人员如果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 妨害安全驾驶罪
- 修正案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处罚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如果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避免触犯刑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