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条款进行了重要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并加大了对事故隐患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以下是关于安全生产条款修订的主要内容: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修订内容: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 法律依据: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
- 修订内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 法律依据:第一百三十四条,具体情形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修订内容: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 法律依据: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
- 修订内容: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 法律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同时规定了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这些修订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在安全生产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者对上述条款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