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专门为安全生产增加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即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犯罪。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也将构成犯罪。
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同样将构成犯罪。
这些条款的增设,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