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几条 并说出五条以上-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罪名共有十条,以下是其中的五条: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法律依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法律依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及刑法修正案(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法律依据:《刑法》第135条第1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危险物品肇事罪

    • 法律依据:《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法律依据:《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五条罪名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后果,体现了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如需进一步了解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刑法罪名,请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