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章内容-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章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犯罪作出了重要修改。以下是该修正案中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内容:

一. 增设危险作业罪

  • 修正案内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在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具有重大现实危险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具体情形: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等情形。

二. 修改重大责任事故罪

  • 修正案内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改重点:提高了刑罚的严厉性,并明确了“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三. 修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修正案内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规定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修改重点: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并提高了刑罚的严厉性。

四. 修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修正案内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改重点:同样提高了刑罚的严厉性,并明确了“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我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的规定,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