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订。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修订内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修订解读:这一修订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扩大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
二. 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罪
- 修订内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修订解读:这一新增条款明确了对破坏安全生产设施和数据信息的行为的刑事处罚,有助于防止因设备设施故障或数据失真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罪
- 修订内容:同样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修订解读:这一新增条款强调了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执行力度,对于拒不整改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四. 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罪
- 修订内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修订解读:这一新增条款明确了对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的刑事处罚,有助于规范高危行业的生产秩序,保障安全生产。
五.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修订内容: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修订解读:这一修订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并明确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严重后果,有助于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
这些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决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