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吗-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分析如下: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范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包括更广泛的范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他们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可能利用这种关系进行受贿行为。
  2.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这类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但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朋友、同事(非近亲属关系)、合作伙伴、情人、秘书、司机等,他们也可能利用这种关系进行受贿。

二、法律依据

  •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以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的关系,并利用这种关系进行受贿行为。

三、实际案例

  • 以杨某为例,他作为甲市交管局局长宋某的司机,虽然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与宋某关系密切,能够利用宋某的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通过甲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来帮助他人办理机动车号牌,并收受财物。因此,杨某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确实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如果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进行受贿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