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单位受贿款中部分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罪。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 法理分析
单位受贿与贪污的区分:单位受贿是指单位作为主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将单位受贿款中部分据为己有,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单位受贿的范畴,而是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行为性质的认定:行为人作为单位的一员,本应妥善保管单位受贿款,但其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部分款项据为己有。这一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将单位受贿款中部分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罪。这一结论是基于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深入分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我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