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若提出要求,侦查机关需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若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则应附卷。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 听取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在案件侦查尚未结束时,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侦查机关有义务听取这些意见,并将其详细记录在案。这一规定确保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权和发言权,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书面意见附卷:如果辩护律师选择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那么这些书面意见不仅具有正式性,而且必须被侦查机关附卷保存。这样做可以确保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和审查,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这一条款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辩护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规定。它强调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提醒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充分听取并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