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七十一条的内容-赵宇律师|法行宝
2025-06-02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内容主要关于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完整内容,它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所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正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