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及目的,处理则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轻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一. 斡旋受贿的认定
行为人身份: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包括在职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等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行为方式: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行为目的: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斡旋受贿的必要条件,无论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收受,都构成斡旋受贿。
二. 斡旋受贿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及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对斡旋受贿的处理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斡旋受贿: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斡旋受贿: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我建议,在面对斡旋受贿问题时,应首先明确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及目的,再根据其受贿数额及情节轻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