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判例-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6-12 刑事辩护

关于斡旋受贿的判例,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两个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斡旋受贿后再行贿应否并罚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被提请批准逮捕。张某的朋友许某请托派出所所长朱某,并贿送15万元请其帮忙协调不予批准逮捕张某。朱某联系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王某帮忙,王某当时应允。几天后,王某看过卷宗表示案件有难度,但仍有操作空间,朱某遂送给王某6万元,王某以张某系从犯,无逮捕必要为由未予批准逮捕张某。

分歧意见:

对于朱某收受15万元后又送予王某6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一罪(受贿罪)处断。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因为朱某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受贿罪是在收受许某15万元时成立,而行贿罪是在向王某送予6万元时成立。这两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或吸收关系,因此应分别定罪并罚。

案例二: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A庭审判长,李某是该法院B庭受理案件的当事人。2020年4月,王某接受李某的请托,承诺向B庭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对案子予以关照,并收受李某现金50万元。后王某认为李某本就能够胜诉并无打招呼的必要,遂没有向承办法官打招呼。

分歧意见:

对于王某收受李某50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因为王某作为公职人员,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害。他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也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这是因为承诺斡旋本身已经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王某明知李某的请托事项不正当,仍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应视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的判例表明,无论是实际实施斡旋行为还是仅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都可能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同时,如果行为人在斡旋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行贿),则应数罪并罚。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