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保护的规定是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出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时间规定
孕期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调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安排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也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保护: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时间还会相应增加。
哺乳期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每天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综上所述,女职工三期保护的规定是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提出的,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各项保护措施和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