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未提供的证据,再审时提供通常不算作新证据。下面我将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个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新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再审程序中,对于已经在一审、二审中提交过但未被采纳的证据,由于其并非新发现或新产生的证据,因此通常不被视为“新的证据”。
实际情况分析:
-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故意不提供证据,而试图在再审中作为“新的证据”提出,这通常不会被法院接受。因为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利,或者试图通过拖延诉讼来谋取不当利益。
- 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一审、二审中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并且该证据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法院才可能会考虑将其视为“新的证据”并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未提供的证据,在再审时通常不被视为“新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你有任何关于证据提交或诉讼程序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