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能否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行政纠纷

国资委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中,通常不能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与性质: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而是专注于履行出资人职责。
    •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复函[2009]474号)中也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2.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 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这类行为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其身份更类似于企业的出资者或股东,而非行政机关。
  3. 实际案例支持:

    •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如(2019)最高法行申9196号)中,也确认了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 该判例中的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国资委的某项批复而申请行政复议,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批复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国资委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中,通常不能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其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且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果用户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