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能否视为履行完毕-叶海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合同纠纷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并不能直接视为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在执行过程中基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其是否履行完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可以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2. 如何判断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意味着执行案件可作结案处理。因此,判断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需要审查协议中的各项义务是否已经得到完全履行。
    • 在审查和判断过程中,应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结合履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3.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 如果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 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理由成立,会裁定恢复执行。同时,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或者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法院会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4. 实例说明:

    • 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后,因A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B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以等价财产抵付工程款,B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后来,如果A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那么执行和解协议就视为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可以结案。如果A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B公司就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并不能直接视为履行完毕。而是需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来判断。如果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已经得到完全履行,且经过法院审查确认,那么执行和解协议就视为履行完毕。如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