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法正当防卫什么时候有的-顾成军律师|法行宝
2025-02-11 刑事辩护

中国律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最终于1979年正式写入《刑法》。以下是对正当防卫制度在中国律法中的发展历程的详细分析:

一. 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沿革

  1. 早期阶段:

    • 自1931年发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中设有正当防卫条款以来,中国律法就开始了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探索。
    •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9条第1款首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规定。
    •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5条进一步细化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界限。
  2. 发展阶段:

    •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和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稿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 1979年《刑法》正式颁布,其中第17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专条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定义、条件和界限。
  3. 完善阶段:

    • 1997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详细和准确。
    • 此后,通过多个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与补充,正当防卫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 正当防卫制度的现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定义和条件如下:

  • 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条件:
    1. 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 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4.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 特殊正当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律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最终于1979年正式写入《刑法》,并在后续的法律修订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