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警察的枪后逃跑,警察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击毙犯罪嫌疑人。
一. 法律依据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及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本题中,抢警察的枪显然属于抢夺枪支的暴力犯罪行为,且逃跑行为可能进一步危害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抢警察的枪并逃跑,不仅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警察在此情况下采取击毙等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 结论
综上所述,抢警察的枪后逃跑,警察在判明情况、经警告无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时,可以使用武器,包括击毙犯罪嫌疑人。此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抢警察的枪后逃跑,警察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击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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