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能吸收吗-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相互吸收。具体分析如下:

一、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未遂,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2. 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
  3.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未造成死亡结果。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人具有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 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两罪的关系

  1. 独立性: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各自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一个罪名吸收为另一个罪名的从属部分。

  2. 数罪并罚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未遂后,又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且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那么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且各自造成了不同的危害结果。

  3. 特殊情形的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实施抛尸等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涉及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以确定罪名的成立和数罪并罚的适用。但无论如何,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不能相互吸收。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不能相互吸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等因素,分别定罪量刑或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