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执法主体-张文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具体来说:

  1. 主要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它们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其他有关部门:这包括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其他部门,如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等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它们共同构成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如有更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