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法条-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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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条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一情形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同时,该法条也规定了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情形,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是不得保外就医的。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则需要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还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此外,如果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总的来说,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其执行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会危害社会。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