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故意的共同受贿-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刑事辩护

概括故意的共同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在具有持续性的帮助行为和收钱行为中,形成的一种概括性的受贿故意,并据此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具体来说:

  1. 概括故意的形成:

    • 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特定关系人因其帮助行为而收受财物后,未予制止也未要求退还或上交,即表明其主观上产生了概括性的受贿故意。这种故意并非针对每一次具体的收钱行为,而是对特定关系人可能持续收受财物的一种概括性认知。
  2. 共同受贿的认定:

    • 在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如果存在持续性的帮助行为和收钱行为,且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的收钱行为具有概括性主观故意,那么可以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 共同受贿的认定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每一次具体的收钱行为都有明确的认识,只要其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持续性行为有概括性的认知,并持希望、同意的态度,即可构成共同受贿。
  3. 受贿数额的计算:

    • 在概括故意的共同受贿中,受贿数额的计算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全部收钱数额,而不仅仅是其直接参与或明确知情的部分。
  4. 法律后果:

    • 一旦被认定为概括故意的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的刑事处罚和党纪处分等。

综上所述,概括故意的共同受贿是一种特殊的受贿形式,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的持续收钱行为有概括性的认知,并持希望、同意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对此类法律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