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的构成要素-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要素的详细解析:

  1. 犯罪主体:

    • 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 在某些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也可以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亲友,虽然本身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
  2. 主观方面:

    • 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受贿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必须是直接的,不能是间接的或过失的。
    • 共同故意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即事先通谋、事中配合或事后分赃等。如果各行为人之间缺乏犯意联络,只是各自单独受贿,则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3. 客观方面:

    • 各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 必须共同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且该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对价关系。收受的财物可以是货币、物品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即构成共同受贿罪。
    • 索贿与收受贿赂均可构成共同受贿。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利,仅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财即可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则要求为他人实际谋取了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但这一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定罪。
  4. 客体方面:

    • 共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共同受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破坏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关系。

在认定共同受贿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身份犯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只要有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了职务便利,就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能直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但如果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同样可以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受贿数额的认定:对于共同受贿的数额,一般按照各行为人共同收受的财物总额来计算。如果无法确定各行为人的具体受贿数额,可以按照平均数额来认定。

共同受贿罪的处罚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共同受贿罪的处罚,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受贿数额的多少以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考虑。
  •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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