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的构成要件-李建材律师|法行宝
2026-07-30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

共同受贿的主体必须至少为两人,且这些主体通常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后者职务便利共同受贿的,同样可构成共同受贿。重要的是,各主体间需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联系,即明知是在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并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协作完成。

举例: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与其财务总监,共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的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在此案例中,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均构成共同受贿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共同受贿在主观方面要求各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故意。这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 认识因素:各犯罪主体必须明确知道自己与他人正在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包括对受贿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等有清晰认知,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危害结果。
  • 意志因素:各犯罪主体对共同受贿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希望)或至少不反对(放任)的态度。

举例:上述案例中的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在收受贿赂前,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且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

三、客观要件

共同受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 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受贿行为必须依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进行,即利用因职务而享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事务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 收受财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共同受贿的客观表现之一。这里的“财物”涵盖金钱、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多种形式,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均可成为受贿的对象。
  • 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直接还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联。

举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供应商的贿赂后,为其提供了更优惠的合同条款,从而为其谋取了利益。这一行为即满足了共同受贿的客观要件。

四、行为要件

共同受贿行为可以表现为多种合作形式,如共同策划、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等。在实际案例中,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特定关系人或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勾结。此外,共同受贿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共同受贿行为是导致受贿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若各犯罪主体的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犯罪。

举例:在上述案例中,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同策划了受贿行为,并分工协作完成了收受贿赂和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过程。他们的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了共同受贿犯罪。

总结与建议:共同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形态,其构成要件涉及主体、主观、客观及行为等多个层面。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打击,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准确地追究犯罪责任。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共同受贿的嫌疑,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后果和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