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贿赂后又主动退还-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1-25 刑事辩护

收取贿赂后又主动退还,并不改变受贿行为的本质,仍可能构成受贿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受贿罪的本质与构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这表明,受贿罪的成立并不以实际占有财物为必要条件,而是以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核心。

二. 主动退还贿赂款的处理

  • 主动退还贿赂款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但并不能直接决定罪名的成立与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存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主动退还贿赂款并不属于这些情形之一。
  • 在实践中,主动退还贿赂款可能被视为悔罪表现,从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三. 商业贿赂的特别规定

  • 对于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同样只是量刑时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收取贿赂后又主动退还,并不能改变受贿行为的本质,仍可能构成受贿罪。我的观点是,虽然主动退还贿赂款可以在量刑时作为悔罪表现予以考虑,但并不能直接决定罪名的成立与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